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开内容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目录编排体系
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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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受理机构
本政府机关自2010年8月1日起正式受理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 漯河市汉江路与太白山路交叉口商务中心区1号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 00
冬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 30
联系电话:0395-5751166
传真号码:0395-5751166
通讯地址:漯河市汉江路与太白山路交叉口商务中心区1号楼
邮政编码:462000
电子邮箱:xcqxxbs@163.com (仅用于接收向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本级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有关意见建议)
(二)主动公开
1.公开方式。主要通过本单位网站(网址:http://www.lhxcqmh.cn)、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漯河市档案馆,联系电话:0395—3133849;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淮河路10号。
漯河市图书馆,联系电话:0395—2199717;地址:漯河市源汇区九龙山路与月湾湖东路交叉口。
2.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1.申请方式
信函申请。应填写《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申请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网上平台。通过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输入查询码查询办理结果。
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2.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4.注意事项
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漯河西城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咨询电话:0395-5751166
办公地址:漯河市汉江路与太白山路交叉口商务中心区1号楼
邮政编码:462000
电子邮箱:xcqxxbs@163.com(仅用于接收向漯河市政府本级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有关意见建议)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五、监督保障
(一)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